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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发改检处[2017]32号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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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丰发改检处[2017]32号

     名    称:北京冠涵博潇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13号楼2号平台6A8号 

 根据消费者举报,我委依法于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26日至9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天猫网“鑫艺隆旗舰店”销售“真皮方向盘套大众新宝来速腾帕萨特朗逸捷达途观迈腾汽车四季把套”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17年4月26日至6月15日你单位在天猫网经营的“鑫艺隆旗舰店”销售的“真皮方向盘套大众新宝来速腾帕萨特朗逸捷达途观迈腾汽车四季把套”商品,在店铺首页标示:原价¥188.00, 78立即抢购。你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表示确认,并表示该款商品自上线以来没有原价188元的成交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宣传网页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该价格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2017年9月30日我委检查时,你单位店铺首页已无上述商品,首页上的其他商品也没有“原价”的标注。在购买页面,该款商品价格标注为:价格138.00,促销价¥66.00 ,商品详情页中有对划线价进行说明。你单位已主动改正,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于20171117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公司开户银行缴纳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行政处罚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持原《行政处罚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向本机关申请换开《行政处罚缴款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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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